場地預約

場地租借辦法
           彰化夢想館
          場地借用辦法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11.01.12修訂
 
  • 目的
一、為充分運用公有資源及活絡場地,促進全彰化縣社區與團體組織間互動交流,活動與性別平等議題之教育、學習成長、社福類別或公益性質者將優先出借,本館保有最終解釋權,特製訂本辦法。
  • 借用規定
  • 開放借用空間:
    (一)、多功能會議室(上限45人)
    (二)、開放式廚房
    (三)、影音視聽室(建議10-15人為佳)
    (四)、諮商室
    (五)、藝文走廊
    (六)、圓桌區
    ※除開放式廚房外,其餘空間皆不得飲食 

二、場地借用時間:
    以館內開放時間為原則【週二至週六,上午09:00-12:00、下午13:00-18:00】
  ※12:00-13:00不開放借用
  ※週日、一及國定假日休館(不外借)
 
三、場地收費標準:
  借用場地須支付場地使用保證金壹仟元整,活動結束後,依「場地恢復檢核表」檢查若無損壞,將歸還場地使用保證金。
 
四、場地出借對象:
  民間團體、學生社團、社福團體/非營利組織、政府機關、教育機關、社區社團得申請借用;活動內容與性別平等議題之教育、學習成長、社福類別或公益性質者將優先出借。
 
五、場地出借原則及相關規定:
    (一)禁止出借從事政治性、宗教性及商業性(包含選舉造勢、政治議題、10人以上酒席宴客、收取學費或金錢交易等活動)。具爭議或未定案之議題等相關活動需上呈審查,待主管單位同意後方可借用,並須1.5個月前申請,以利作業。

    (二)借用單位擬布置場地或需安裝燈光、照明或使用其他電器與設備、物品者,應先提出申請,使用完畢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,並負責清潔維護,垃圾皆須自行帶走,請勿留在本館。
   
    (三)空間禁止於牆面黏、釘、掛任何展品及文宣品,嚴禁使用釘槍、泡棉、雙面膠,傷害壁面或破壞場地原貌,如違反造成任何損壞,租借人應負賠償責任。

    (四)為讓不同單位皆有使用場地之機會,同一單位一個月內不得借用超過2次,且每次借用不得超過3小時,除有特殊需求,將另案審查。

    (五)欲借場地者須於活動預定進行1個月前向本館提出申請,借用單位需填妥場地使用申請表檢附活動/課程計畫或DM首次申請之單位,需另檢附單位之立案證書及理事長當選證書親送、傳真或Mail至本館。若無計畫者,請務必於借用前向本館詳述使用目的及活動內容,以利本館評估。若本館發現與原申請借用之目的不符,本館有權提出停止借用之決定。

   (六)借用單位請自行推派主要聯繫負責人,場地之舉辦相關活動等聯絡事宜皆由此負責人負責,本館不負責活動進行內容、聯繫、保管、簽收等相關活動事宜。

   (七)借用單位活動成員(或孩童)之組成,若有特殊照護需求,請務必先行告知,借用單位須負起成員照護及控管之責任。情況失序或有成員受傷時,本館有權立即要求停辦或取消,以維護在場其餘成員之安全。

   (八)借用單位若是舉辦與孩童有關之活動,請事先勘查評估場地之適合性,並推派現場維護安全人員,檢視所舉辦之活動是否易造成孩童之傷害,本館不負責安全維護等事宜,須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。

   (九)活動結束後依「場地恢復檢核表」確實檢查恢復場地,並與館內人員確認無誤後,方可歸還場地使用保證金。

   (十)館方僅為提供場地之角色,活動主題與內容由借用單位全權負責。

   (十一)若借用單位為營利組織,必須符合教育、學習成長性質,嚴禁收取任何費用及金錢交易相關活動。
 
六、開放式廚房使用規章:
   
(一)開放時間:
週二至週六,上午9:00-12:00、下午 13:00-18:00。※12:00-13:00不開放借用 ※
週日、週一及國定假日休館。(不外借)

   (二)空間使用:
館內教學持有丙級餐飲執照,熟悉廚房行政者,活動內容與性別平等議題之教育、學習成長、社福類別或公益性質者為優先租借。
   
   (三)公務管理:
1.所有使用過之器具含烤箱及爐具務必清潔乾淨, 擦拭放置桌面以利工作人員確認器具數量無誤
2.工作檯、流理臺、置物櫃務必擦拭乾淨,並將開放式廚房地板掃地與拖地,確實進行完整清潔
3.水槽、垃圾桶內汙水、油汙應確實清除。
4.抹布使用過後應洗淨,整齊置放晾乾。
5.教室內器具嚴禁帶出, 負責人應於活動後仔細清點數量, 如有短缺,則應要求賠償。
6.課程進行中如遇器具損毀,應告知本館工作人員,若屬蓄意破壞,則應要求賠償。
   
   (四)活動所產生之垃圾請務必自行帶走
   
   (五)離開教室前,請確認水電、微波爐 、烤箱、電動打蛋器等插電設備是否已關閉,並將插頭拔離插座。

   (六)填寫「場地恢復檢核表」 及「設備清單」無誤 後 方可歸還場地使用保證金

   (七)本規定未盡事宜,另行補充之。

七、罰則:
   (一)如違反上開原則及規定,本館有權停止該單位借用場地之權利。

   (二)借用單位於使用期間,若有損壞公物、器材設備或汙損環境者,修復或清潔費用將照價賠償。

   (三)借用單位若因故須更改借用時間或取消借用,請於借用日之5個工作日前告知本館,若無故未到或自行更改時間且未善盡告知義務者,本館將取消此次借用資格,並得暫停該單位借用場地3個月。

   (四)借用單位若未依「場地恢復檢核表」之項目檢查及恢復場地並請館內承辦協助簽名確認者,本館將沒收當次借用場地之保證金作為維修場地之費用,並得暫停該單位借用場地三個月。

 
※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,本館將酌予修訂。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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